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传统的社会团体法人。2.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种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农民自愿组成,他们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互助目的,具有以下特征: - (1)合作社主要服务其成员,提供包括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 (2)成员以农民为主,追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和退社完全自由,成员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3)合作社需依法注册以获得法人资格;对成员出资、公积金、政府补助、捐赠等资产享有权利,并以此财产对债务负责;成员仅以其在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等均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者,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结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 依照该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后,获得法人资格,对成员出资等形成的财产拥有权利,并以此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