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郭美美销售违禁减肥食品再次被抓:累犯将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针对郭美美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再次被抓一事,宸轩律师进行了专业解读。
一、案件背景
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包括郭美美在内的32名犯罪嫌疑人。郭美美等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西布曲明的危害与禁用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肥胖症治疗,但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明确规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三、案件争议焦点
宸轩律师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大多数销售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知识,他们通常是通过上线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宣传。因此,“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定会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分。
四、定罪量刑分析
构成犯罪: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她们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罚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累犯从重处罚:郭美美刑满释放不到两年时间里,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系累犯。根据法律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五、主观要件的重要性
宸轩律师强调,郭美美涉嫌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了需要有销售这一客观行为之外,还必须具备“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观不明知,即使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该罪。
六、案件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类食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查看产品成分和来源,避免购买到含有违禁成分的产品。同时,对于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法律将严惩不贷,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郭美美销售违禁减肥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因其系累犯,将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一案件再次警示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