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扩展资料: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