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廉租房我要租房怎么租,,一个月多少,,什么条件,,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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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的危房(经危房鉴定为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军烈属家庭、重残、孤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同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哈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及夫妻双方或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有私房、是否参加房改、是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应召集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末10天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同一年度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安排。同等困难程度的,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安排。本年度未予安排的,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经查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军烈属、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产部门应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自找适合的房源,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哈密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登记费用免收)后,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哈密市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办理租赁补贴发放的手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并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申请家庭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后,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