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租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县城区户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 2、申请人无本地县城区户籍的,来本地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提供的相关材料 1、受理地点: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4、婚姻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1、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3、无城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同期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4、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5、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1、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3、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1、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3、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4、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5、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6)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后统一摇号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