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非正当收入。“灰色收入”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讲,个人收入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而这个合法的界定当以收入的来源为依据。以我的理解,“灰色收入”应是指在正常工资之外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合法收入,且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这个收入。如果此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产生“灰色收入”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偷税。公务人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的,等等,名目之多,不胜枚举,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特点。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如果政府不从分配年度上,不从根本上考虑解决问题,灰包收入现象会加剧。近年来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部门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