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宇仁录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宇仁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宇仁录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并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宇仁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12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宇仁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宇仁录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宇仁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