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88岁老人王老伯将300万元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小游的公证有效,但家属可依法提出复查申请,最终有效性需以司法判定为准。以下从法律程序、争议焦点、各方立场及后续建议展开分析: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书面指定监护人,并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由其履行监护职责。王老伯2017年办理的意定监护公证及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法律形式要求。
公证办理过程严谨
公证员与王老伯多次交谈,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提交的病历材料未反映行为能力异常。
公证处联系居委会核实老人情况,未发现异常。
公证过程可能包含录音、录像等“双录”措施,以备后续争议时证明老人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复查与异议程序家属若认为公证书有误,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将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若家属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家属主张家属依据2017年王老伯的出院小结(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认为其公证时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确认公证无效。
法律分析
阿尔茨海默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律师指出,患者轻症时仅短期记忆偏差,判断能力可能正常。公证处通常通过“双录”及专业评估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
举证责任在异议方:家属需提供证据证明王老伯公证时处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否则公证效力不受影响。
摊主小游
照顾事实获认可:小游十年间照应老人,近三年贴身护理,老人指甲整洁、房间无异味,证明其尽责。
接受赠予的合理性:小游认为赠予是老人真实意愿,愿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不排斥家属探望。
潜在风险:若未来未严格履行赡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可能被撤销。
家属
澄清“不闻不问”指控:
未参加葬礼系王老伯主动要求;
住院期间曾探望,否认“一天未去”说法;
关系疏远部分因老人患病后脾气古怪。
核心诉求:认可清醒条件下的赠予,但质疑2017年公证时老人行为能力。
居委会与居民
居委会定期慰问老人,确认其近两年身体变差,但未对家属关系表态。
居民认为摊主照顾尽心,赠予属“你情我愿”,但部分人对其获得房产表示意外。
家属的救济途径
申请公证复查:向普陀公证处提交医疗证据,要求重新评估王老伯2017年行为能力。
提起民事诉讼:若复查结果不利,可起诉公证处或摊主,请求撤销公证或赠予协议。
申请变更监护人:若证明老人已失智,可要求法院指定新监护人,间接影响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摊主的应对措施
保留照顾证据:如医疗记录、消费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明已履行赡养义务。
配合司法调查:若进入诉讼程序,需接受对老人当前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
老人权益保护
公证处已提醒媒体勿打扰老人,避免其因争议承受心理压力。
居委会可协助监督老人生活状况,确保赠予协议履行期间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案凸显法律对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尊重,也反映社会对非亲属赡养模式的关注。无论结果如何,均需以法律程序定分止争,同时呼吁完善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配套制度(如定期行为能力评估),以减少类似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