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奇迹MU VS 奇迹神话案 | 案例回顾
本案是将网络游戏以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来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探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案情背景
《奇迹MU》是韩国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魔幻类风格的网络游戏,于2002年通过第九城市引入中国运营,并获得诸多荣誉。网禅公司于2011年注册了“M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包括在线游戏等。2013年,网禅公司将《奇迹MU》授权给壮游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并授权壮游公司对侵害《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进行维权。
2013年12月,硕星公司完成了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之后,硕星公司授权维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该游戏。壮游公司发现《奇迹神话》与《奇迹MU》在多个方面极为相似或基本相同,遂于2014年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和哈网公司。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解析
被上诉人就《奇迹MU》游戏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裁判解析:法院根据网禅公司连续向壮游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上的印章以及壮游公司事实上运营《奇迹MU》游戏并多次授权案外人使用该游戏的事实情况,认定壮游公司具有合法的授权以提起诉讼。
权利游戏中被比对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一审认定《奇迹MU》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解析:一审法院创新性地认为,《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随着玩家的操作而不断展开游戏剧情,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这种表现形式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类电影作品表现形式相似,因此《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这种观点。
一审将《奇迹MU》ex702版本作为权利游戏进行比对是否正确;被诉游戏是否侵犯权利游戏的著作权
裁判解析: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版本更新往往只是对于局部进行优化和BUG修复处理,并不影响《奇迹MU》与《奇迹神话》的元素比对,因此采用《奇迹MUeX702》进行比对并无不当。两款游戏在角色、技能、等级、地图、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设置上均基本相同,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足以认定硕星公司与维动公司共同侵犯了壮游公司《奇迹MU》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裁判解析:法院认定,维动公司官网发布的测评报道内容容易使公众将《奇迹神话》误解为《奇迹MU》的网页版,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裁判解析:综合壮游公司对其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知名度的证据,以及其撤回了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将赔偿数额由500万元调降至了400万元。
三、案例意义
本案中,《奇迹神话》抄袭得太过彻底,实际上即使法院没有提出网游整体画面保护的观点,《奇迹MU》按分解元素来看,依然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法院的观点确实为其他被“换皮”类抄袭的游戏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著作权保护思路。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探索在不断深入和完善,这对于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