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无罪案例:行为人在天涯转帖称自诉人为“昆明第一毒妇”,不能证明来源无罪

侮辱、诽谤无罪案例:行为人在天涯转帖称自诉人为“昆明第一毒妇”,不能证明来源无罪

侮辱、诽谤无罪案例:刘灵犀转发天涯网帖称自诉人为“昆明第一毒妇”案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刘灵犀在微博中转发的文章以及网页链接的文章系被告人所作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自诉人的男友苏某因车祸意外去世。随后,在2013年7月3日21时02分,被告人刘灵犀在其微博中转发了一篇来自天涯网的文章,标题为“2013年625交通事故还原大白于天下昆明第一毒妇:孟聂嘉间接杀人酿成悲剧”。该文章对自诉人孟聂嘉进行了指责和批评,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2013年7月8日,刘灵犀的微博网页链接中又出现了标题为“昆明第一毒妇:孟聂嘉真实简历”的长微博,内容同样包含对自诉人的侮辱性词语。自诉人认为这些文章虚构事实,对其进行了恶意中伤,因此与被告人在微博和微信上发生了争执,期间被告人也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语辱骂自诉人。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侮辱、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刘灵犀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的情况下,转发了带有明显侮辱性词语的文章,并设为网页链接,且之后在微博和微信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自诉人,这一行为是极其错误的。然而,在判断刘灵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灵犀在微博中转发的文章以及网页链接的文章系其本人所作。

关于刘灵犀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由于无法证实文章是由刘灵犀所写或指使他人所写,因此自诉人认为这两篇文章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并要求追究刘灵犀诽谤罪刑事责任的诉求,不符合刑法关于诽谤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灵犀是否构成侮辱罪的问题,虽然刘灵犀在微博和微信中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自诉人,但根据庭审情况,刘灵犀的侮辱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要求追究刘灵犀侮辱罪刑事责任的诉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自诉人要求判令刘灵犀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附带请求法院判令刘灵犀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的诉求,由于这些诉求不符合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确凿性的严格要求,以及对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考量。在无法证实文章来源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未将刘灵犀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