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包括在内海和领海内的排他性主权,在毗连区的管制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2. 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权益:包括在公海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等自由,对在公海航行的悬挂中国旗帜的船舶的管辖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普遍管辖权等。3. 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包括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我国申请者可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方式开发“区域”资源,从而对所申请的矿区享有专属开采权。4. 在南北极地区的权益:包括开展科学研究、经济开发等和平利用的权利,我国自1984年开始组织南极科考,目前已成功开展28次南极考察,先后建立了长城、中山和昆仑南极考察站。5. 在其他海域的权益:包括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捕捞可捕量剩余部分等广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