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认定过程中,造成交通阻塞、航班、列次等延迟,时间较长的,视为情节严重,而不接受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劝阻,甚至打骂劝阻人员,越演愈烈的,视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