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通常称为公建用地,它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为居民提供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基底占地、所属场院、绿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涵盖以下八个类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该标准第一条明确了本标准的制定目的,即为了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进行城市规划、审批和实施,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以及保证城市的正常发展。该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以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除了遵守本标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该标准第二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中类和小类,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和73小类。城市用地的划分和归类应基于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在使用这一分类时,可以根据工作的性质、内容以及深度不同,选择全部或部分类别进行使用,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的代号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则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这些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