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变为集资诈骗罪,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到了其使用欺骗手段集资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具体来说:
非法占有的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张小雷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的证据,这是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手段的证据:警方还调查到,张小雷为了维持“高息支付”的链条,虚构了一个涵盖多个领域的“产业帝国”假象,吸引更多资金支持。这些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构成了诈骗手段。
集资诈骗罪的严重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更重。非法吸存最高判十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这是因为集资诈骗罪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的开始: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标志着本案侦查阶段结束,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要起诉被告人。期间,检察院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管辖权的变更:鉴于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的数额巨大,且罪名从非法吸存改为集资诈骗罪,最终可能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也会相应地从区县级检察院变更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