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179条规定的原文是:“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下是关于民诉法179条规定的详细首先,民诉法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这些情形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要符合的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从证据问题到程序问题,再到审判人员行为问题的多个方面,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这些再审条件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例如,当有新的证据出现,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中未出现或者未被发现的证据,而“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是指新证据的出现使得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出现了错误。再次,民诉法179条的规定体现了再审制度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再审制度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诉法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都比较严格,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启动的,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当充分了解再审条件和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也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总之,民诉法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要符合的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多个方面,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再审制度的严格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