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0年至2011年6月这一时间段内,贺富昌,曾担任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以及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滥用其权力,为徐伟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股权受让以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便利。他不仅单独收受贿赂,还伙同他人,总计收受人民币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币15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6642686.80元。2012年8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富昌的受贿罪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其犯罪事实,贺富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42686.80元,这些款项将依法上缴国库。这一判决是法院对贺富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的严厉回应,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