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条款合法。以下是具体分析: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在本案中,小孙与小黄车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仲裁条款。该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且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根据法院审理,该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未明确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因此,法院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
仲裁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主体资格:本案中,双方均为民事主体,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双方主体的要求。
仲裁事项: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合同纠纷,涉及财产权益,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事项的规定。
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
自愿原则:小孙在注册成为用户时,虽然仲裁条款的提示可能不够显著,但他仍然选择了注册,这可以视为他对仲裁条款的接受和认可。
关于仲裁费用与维权成本:小孙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然而,这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而是仲裁程序本身的特点和成本。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费用通常会比诉讼高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就因此无效或不合理。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双方都应当预见到可能的费用成本。
仲裁条款的公平性:虽然仲裁费用较高,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此外,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从整体来看,仲裁条款的约定对双方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清华学生起诉小黄车的仲裁条款是合法的,法院认定并无错误。虽然仲裁费用较高,但仲裁条款的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双方提供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