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吗? 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途就是冲减发票金额和冲减进项税的,当然是不可以抵扣了。开具了红字发票无须认证,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进项税额转出的,将红字发票的进项税填入申报表中的进项税转出栏就可以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不对。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统一改为180天.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作出了上述调整。
据了解,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东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东莞国税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出现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部分购销双方由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上存在滞后的问题,使得购货方在发票认证时出现超期的现象。
“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认证期限由90日延长至180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抵扣链条的连贯性,不仅使纳税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申报抵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这一改变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政策。”该负责人称。
《通知》中除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外,还明确了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都可以抵扣吗
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释出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6个月之内。
你好,
不对,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改为180天了。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
颁布时间:2009-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资讯系统的执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稽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资料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你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登出,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
客户的进项税计入轮胎的入账价值中:
借 库存商品-轮胎 (轮胎价格+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等
如果你单位购买电脑,电脑的进项税也是计入电脑的入账价值,不需转出,因为你压根就没计算进项税。如果购买的材料开始计算了进项税,后来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这种情况下才需转出进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是可以抵扣的啊。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联妥善保管,而且不能折到,因为抵扣联在拿去税局认证抵扣的时候,要对密码区进行扫描认证的,抵扣联摺叠后会影响认证效果,甚至无法认证,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在向税务机关税务申报时,计算进项税额时,没有抵扣联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就视同放弃抵扣权。
